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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9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要求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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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国家五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6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9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此期间,由省有关部门对粳稻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预案》明确,收购的粳稻应为2019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收购价格为三等品每市斤1.30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三等粳稻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及以上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的具体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增扣量。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55%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按照《预案》要求,四等及以下粳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粳稻,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为解决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35%扣量后直接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政策性粮食收购省级咨询、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局调控处:0451-53600102,0451-53600203


省粮食局执法督查处:0451-53609771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购销计划处:0451-87117622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群人事处:0451-87117660


省农发行粮棉油处:0451-84685239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作者:XXX;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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