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李某为农贸市场肉摊摊主。他于2011年间从他人处长期购进未经检疫的猪排骨,并公然在其所承包的摊位出售。后经鉴定机构检测及鉴定,李某销售的猪排骨中检出沙丁胺醇(瘦肉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危害。2012年7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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