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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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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和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粮食局和省发改委联合修订下发了《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标准》重申,在安徽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即: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从事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同样适用。

  《标准》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者的原粮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加工量的25%;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5%。 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库存量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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