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在网上购买了一箱苹果,收到后认为口感“酸而不爽口”,与宣传不符,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诉请赔偿5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曾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商家销售案涉苹果时进行宣传所使用的字眼为“酸甜可口”“有一定比例的冰糖心苹果”“部分成熟苹果会在表皮出现‘冰裂纹’”,消费者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苹果存在与宣传严重不符的情形,且案涉产品属于生鲜农产品,口感因个体主观体验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自认为苹果“酸而不爽口”,不足以证实商家即为虚假宣传。
“3·15”小提示
生鲜农产品的口感因个体主观体验差异较大,一般很难认定为虚假宣传。消费者不能仅凭个人感受,对一些主观性的描述主张虚假宣传,但对于商品客观的虚假功能性宣传或者外观巨大差异(货不对板),可以主张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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